编辑: 飞鸟 2016-10-03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共有六位发起人: 公司于成立日向发起人发行

15000 万股人 民币普通股,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即, 发起人名称 认购股份数 (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无锡华东重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78,000,000 净资产出资 52.00 Jiuding Mars Limited 42,442,500 净资产出资 28.295

5 无锡振杰投资有限公司 15,000,000 净资产出资 10.00 无锡杰盛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7,500,000 净资产出资 5.00 Smart Base (Hong Kong) Limited 3,870,000 净资产出资 2.58 Vertex China Capital Limited 3,187,500 净资产出资 2.125 共计 150,000,000 净资产出资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股 (以证监会最后核准股份为准) , 均 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 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 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 方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6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 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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