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6-10-06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企 业. 4.专用设备及原辅材料研制生产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由市政府发起,国内有关投资机构及大企业共同参与, 设立北方微电子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采用市场化运作,以支持集 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对集成电路的工艺研发、产品设计、设备材 料研制及产业化重点项目的投资. 第三十二条 对于批准建设的集成电路项目在建设期间所发生的贷款,市政府 给予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建设期间实际发生的贷款利率补贴 1.5 个百分点,贴息时 间不超过

3 年.在政府引导区域内建设的,贷款利息补贴可提高至

2 个百分点. 对于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项目,政府按企业注册资本的 15%跟进投资,政府 投资不行使表决权,不参与分红,但可议价转让撤出. 第三十三条 建立以社会资金为主,政府引导、参与的风险投资机制.各类投 资公司所持有的集成电路企业股份,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撤出. 第三十四条 将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建设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方面提前介入,主动提供服务. 十五 计划期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国内外企 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在北方微电子产业基地规划区域内设立集成电路企业.具 体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经委、市外经贸委组织制定. 第三十五条 政府以划拨方式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 七通一平 (通路、上水、 雨污水、电力、通讯、煤气、热力和平整)的土地,使用期限为

30 年.在使用期 限内,企业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让、抵押.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 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集 成电路企业资格时,应按规定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 第三十六条 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条件或外商投资额

3000 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 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能达到先进技术标准的, 可再减半征收三年. 第三十七条 为集成电路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创造条件.对符合上市条件的 集成电路企业,市经委、市计委、市科委、市外经贸委、市政府体改办、中关村科 技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要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通报,并帮助集成电路企业完成上市 前的培育、改制等程序.对符合境外上市的集成电路企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 极配合,为企业在境外上市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八条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的折旧年限最短可为

3 年. 第三十九条 鼓励集成电路出口型企业通过 GB/T19000―ISO9000 系列质量 保证体系认证. 第四十条 集成电路生产工艺研发及集成电路设计业,视同软件产业,适用软 件产业有关政策.具体认定标准和办法由市经委负责制定. 第四十一条 集成电路产业从业人员的收入分配、人才政策,比照本意见第一 部分软件产业政策的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执行. 第三部分 附则第四十二条 凡在京设立的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可 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各项政策. 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自《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颁布 之日起实施.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公开资料整理,不构成任何建议,也不代表本网站立场,仅供 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我们联 系,如有内容更新也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做出调整或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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