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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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与其它联合国机关的关系 11-02856 (C)

182 目录 页次 介绍性说明.

184 第一部分. 与大会的关系.184 说明.184 A. 大会对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184 说明.184 B. 大会根据《宪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以决议形式 向安全理事会提出的建议.185 说明.185 就安理会职权或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普遍合作原则事项提出的建议

186 C. 与《宪章》第十二条有关的惯例.187 说明.187 D. 涉及安全理事会向大会提出的建议的惯例.188 说明.188 1. 联合国会员资格.189 2. 秘书长的任命.189 3. 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法庭法官的选举.189 E. 安全理事会提交大会的报告.190 说明.190 F. 与大会设立的附属机构的关系.191 说明.191 G. 建设和平委员会.193 说明.193 1. 安理会关于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决定.193 2. 就建设和平委员会进行的讨论.195 第二部分. 与经济和社会理事会的关系

197 183 11-02856 (C) 与《宪章》第六十五条有关的惯例.197 说明.197 A. 安全理事会决定中对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请求或提及.198 1. 提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决议.198 2. 提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主席声明.198 B. 因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而引起的关于体制的辩论.199 说明.199 第三部分. 与托管理事会的关系

212 第四部分. 与国际法院的关系

213 说明.213 A. 关于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的惯例.213 B. 审议安全理事会与法院之间的关系.214 第五部分.与秘书处的关系

224 说明.224 A. 安全理事会赋予秘书长的行政性质之外的职能.224 B. 秘书长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的事项.227 11-02856 (C)

184 介绍性说明 如在以前各卷中一样,本章论述安全理事会与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的关系: 大会(第一部分);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二部分);

国际法院(第四部分);

和秘书处 (第五部分). 在本文件所述期间, 没有任何有关托管理事会(第三部分)的材料需要 处理. 本章不包含任何有关军事参谋团的材料, 这些材料已纳入以往补编. 本 《补 编》

第六章第五部分论述了军事参谋团与安全理事会相关的职能,仅限于这些职 能接受《宪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范. 第一部分 与大会的关系 说明 第一部分述及安全理事会与大会关系的各个方面. A 节论述大会对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B 节论述大会依照《宪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向安理 会提出建议和依照第十一条第三项提请安理会注意 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的做法. C 节述及第 十二条第一项实行的对大会权力的限制,即当安理 会对于任何争端或情势,正在执行《宪章》所赋予 安理会的职务时,大会对于这项争端或情势不得提 出任何建议.该节还阐述了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 程序,即秘书长应将安理会正在处理中的关于维持 国际和平及安全的任何事项通知大会,当安理会停 止处理该事项时亦应通知大会. D 节论述安理会必须 在大会作出决定之前作出决定的事例,例如,接纳 会员国、中止会员国资格或驱逐会员国、任命秘书 长以及分别进行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法庭和卢旺 达问题国际法庭法官的选举. E 节阐述安理会向大会 提交的年度报告和特别报告. F 节论述安全理事会与 大会所设向安理会报告工作或参与安理会工作的附 属机构之间的关系. G 节涉及安理会和大会设立的附 属机构,即建设和平委员会. A. 大会对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的选举 第二十三条 1. 安全理事会以联合国十五会员国组织之.中 华民国、法兰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大不 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美利坚合众国应为安全理 事会常任理事国.大会应选举联合国其他十会员国为 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选举时首宜充分斟酌联合 国各会员国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及本组织其余各宗 旨上之贡献,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2. 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任期定为二年. 安 全理事会理事国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后第一次选举 非常任理事国时,所增四国中两国之任期应为一年. 任满之理事国不得即行连选. 3. 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代表一人. 说明 在本文件所述期间,大会每届常会根据《宪章》 第二十三条选出安全理事会五个非常任理事国,替换 将于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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