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6-10-17

1 名技 术代表参加. 委员应向实验室分委会交纳信息、资料费和年金.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实验室分委会可设观察员,人数 不限.观察员由实验室认可有关国家标准相关方提出申请,经实 验室分委会批准后,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十三条 观察员可受邀列席实验室分委会的会议, 发表意 实验室认可分技术委员会工作通讯 第1期8见,提出建议,参与有关标准的起草和讨论,但无表决权.观察 员有权获得实验室分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观察员应向实验室分委会交纳信息、资料费和年金.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技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代 表做联络员.联络员可受邀参加实验室分委会的活动,但无表决 权. 第十五条 实验室分委会秘书处设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 可中心.闭会期间,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 理实验室分委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人员由所在单位有关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中选派, 并 报国家标准委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实验室分委会可设工作组.工作 组在秘书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某项特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定 期向秘书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该项工作完成后,工作组自动撤 消. 第十七条 实验室分委会一届任期为

5 年. 换届工作按照 《全 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 研究并提出实 验室认可相关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等建议.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原则, 以及积极采用国际标 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 负责建立和完善实验室认可标准体系 实验室认可分技术委员会工作通讯 第1期9表,提出制修订实验室认可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划、年度计划和采 用国际标准的建议.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标准委批准的计划, 组织实验室认可相 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组织实验室认可相关国家标准送审稿 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采用国际标准情况等提出审 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验室认可相关国家标准的复审工作. 定 期复审已发布的国家标准,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验室认可相关国家标准的宣贯和解释 工作;

负责提出标准化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受认证认可标委会的委托, 协助认证认可标委 会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的国内对 口技术业务工作,包括:

(一)审查我国拟向 ISO/CASCO 提出的实验室认可相关国际 标准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

(二)提出对实验室认可相关国际标准文件的建议;

(三)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相应技术交流和国际会议;

(四)负责与国内相关技术委员会的沟通与协调. 第二十四条 积极组织收集和分析实验室认可相关国际标 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发展动态,翻译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二十五条 负责组织实验室认可相关国家标准的外文译 稿和承担国际标准的起草工作, 积极推荐我国标准成为国际标准. 实验室认可分技术委员会工作通讯 第1期10 第二十六条 受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认监委的委托, 办理与实 验室认可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分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 验室认可标准体系规划,结合公开征集相关方的实际需求,提出 实验室认可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 并报送认证认可标 委会秘书处.由认证认可标委会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标准委,经 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分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计划, 组 织计划的实施, 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 工作. 第二十九条 标准主要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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