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6-10-21

四、主要目标

(一)储气能力指标. 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 同销售量 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 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燃

4 气应急储备制度, 到2020 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

3 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在发生应急情况时必须最大限度保证与居民 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北方采暖的省(区、市) 尤其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等,宜进一步提高储气标准. 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形成不低于其年 用气量 5%的储气能力.不可中断大用户要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 身实际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 他应急措施. 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2020 年以后各方储气能力 配套情况,按以上指标要求,以当年实际合同量或用气量为基数进 行考核.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目前储气能力不达标的部分,要通 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向可中断用户购买调峰能力来履行稳定供 气的社会责任.同时,各方要根据

2020 年储气考核指标和现有能 力匹配情况,落实差额部分的储气设施建设规划及项目,原则上以 上项目

2018 年要全部开工.

(二)指标核定范围. 储气指标的核定范围包括:一是地下储气库(含枯竭油气藏、 含水层、盐穴等)工作气量;

二是沿海 LNG 接收站(或调峰站、 储配站等, 以下统称 LNG 接收站) 储罐罐容 (不重复计算周转量) ;

三是陆上(含内河等)具备一定规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气 化站等调峰的 LNG、CNG 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不含液 化厂、终端气化站及瓶组站、车船加气站及加注站)等.合资建设

5 的储气设施,其储气能力可按投资比例分解计入相应出资方的考核 指标,指标认定的具体方案应在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 可中断合同供气、高压管存、上游产量调节等不计入储气能力.

五、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统筹,构建多层次储气系统. 1.加大地下储气库扩容改造和新建力度.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国 家天然气发展专项规划等对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的约束性指标要 求.加快全国地下储气库的库址筛选和评估论证,创新工作机制,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地下储气库建设运营. 2.加快 LNG 接收站储气能力建设. 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在沿海 地区优先扩大已建 LNG 接收站储转能力,适度超前新建 LNG 接收 站.以优化落实环渤海地区 LNG 储运体系实施方案为重点,尽快 完善全国的 LNG 储运体系.推动 LNG 接收站与主干管道间、LNG 接收站间管道互联, 消除 LNG 孤站 和 气源孤岛 . LNG 接收站要 形成与气化能力相配套的外输管道.鼓励接收站增加 LNG 槽车装 车撬等,提高液态分销能力. 3.统筹推进地方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针对地方日均

3 天需求量、 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 5%的储气能力落实, 各省级人 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统筹谋划,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参与 LNG 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大型储气设施建设来履行储气责任(含 异地投资、建设) ;

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度、集约化 的建设陆上 LNG、CNG 储配中心,确保储气能力达标.县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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