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10-22 |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 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 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本报告期,公司无利润分配预案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6 重大风险提示 公司面临重大民事诉讼风险,截至目前,该诉讼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尚在审理之 中,二审判决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云南方四家国有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云南铜业 ( 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宏达集团和公司. 2017年9月30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 2016)云民初95号),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公 司于2003年1月24日签订的 《 云南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无效,确认宏达集 团、宏达股份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60%股权无效;
扣除宏达股份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 民币496,342,200元后, 向金鼎锌业返还2003年至2012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1,074, 102,155.4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返还完毕之日的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 ( 截至2016年7 月31日,宏达股份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0,733,822元);
宏达集团和宏达 股份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其中案件受 理费9,515,771.9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4,934,150.57元. 收到判决书后,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6)云民初95号) 的一审判决,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已就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 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已于2018年1月5日开庭.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 审尚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可能支持原一审判决、可能改变原判决、可能发回重 审,也可能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结果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鉴于上述原因,上述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的重大影响,具体 如下:
1、如果二审维持原判,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结果,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的影响如下: (1)可能由于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失效,金鼎锌业将不能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截至2018年6月30日, 金鼎锌业总资产和所有者权益分别为446,844.60万元、220, 782.51万元. 2018年半年度, 金鼎锌业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分别为108,877.07万元、15, 176.00万元,经营活动现金流量21,661.15万元. (2)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财务报表可能涉及的损失 截至2018年6月30日, 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的所有者权益金额为132,413.39万元已 经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可能形成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减少132,413.39万元. 截至2018年6月30日, 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对金鼎锌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金额为 143,153.997万元,可能形成母公司财务报表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 公司持有金鼎锌业60%股权, 其中持有金鼎锌业51%股权系由公司于2003年-2006年 通过向金鼎锌业增资人民币49,634.22万元取得,持有金鼎锌业9%股权系由公司于2009年 从宏达集团以人民币92,873.52万元作价受让取得. ( 3)公司可能涉及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损失及承担的诉讼费用 根据一审判决, 于截至2016年7月31日, 公司应返还利润本金和利息合计人民币162, 073.38万元,诉讼费用由宏达集团和公司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