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6-10-24

5 万元便做掉 他.吴某由于惧怕黑社会性质组织 成员的威胁, 答应第二天给李某等 人打钱, 李某等人遂将吴某放走. 第二天, 吴某便将

5 万元打入李某 等人指定的账户.后公安机关将李 某等人抓获. 【分歧】 对于李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 系抢劫行为 的后续, 不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 李某等人构成抢 劫罪 (未遂) 和敲诈勒索罪, 应该数 罪并罚.第三种意见认为, 李某等 人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应该 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理由如 下: 在第一阶段的行为中, 李某等 人以非法劫取钱财为目的, 对吴某 当场使用暴力, 该行为构成抢劫. 在此时, 尽管李某等人没有取得钱 财, 但该抢劫行为并非未遂.抢劫 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 既包括财 产权利也包括人身权利, 只要具备 劫取财物或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 之一的, 均属抢劫既遂.本案中, 李 某等人第一阶段的抢劫行为虽未获 取财物, 但是造成了吴某轻伤以上 损害, 构成抢劫罪既遂. 在第二阶段的行为中, 李某等 人在抢劫未获财物的情况下, 转而 威胁吴某如不在第二天打钱就做掉 吴某.李某等人以非法获取钱财为 目的, 对吴某进行人身威胁, 促使吴 某由于心里恐惧, 将财物于次日打 入李某等人指定的账户, 非法获得 5万元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 值得注意的是, 在整个行为当 中, 李某等人见抢劫未成转而进行 敲诈勒索是另起犯意而非犯意转 化.犯意转化发生在一个独立犯罪 行为未终了时, 更改犯罪目的, 对于 犯意转化而言的犯罪行为, 一般只 定一个罪;

对于另起犯意, 一般定数 罪.在本案中, 第一阶段的抢劫行 为已终了, 之后而另行敲诈勒索, 系 另起犯意而非犯意转化.所以本案 应定数罪. 综上分析, 李某等人的行为应 分别定抢劫罪 (既遂) 和敲诈勒索罪 (既遂) , 且应实行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 法院) 【案情】

2015 年6月11 日上午

10 时许,赵亚运因其母亲李香菊被其姨 父赵洪年殴打一事,到赵洪年家中 与其理论.因言语不和,赵洪年从 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在院子里追 打赵亚运.赵亚运捡起一个啤酒瓶 将赵洪年头部打伤,赵洪年追上赵 亚运后将其绑住,一同回到屋里. 家人让赵洪年放人,其不放人,并 要求让其妻子李景花来见他,要不 就不放人.后经多方做工作,直到 下午5时许,赵洪年才将赵亚运释 放.赵亚运被殴打致伤,经法医鉴 定为轻微伤. 【分歧】 本案中,各方对赵洪年犯罪事 实认定部分没有异议,但是在认定 赵洪年行为性质即定罪的问题上, 分歧较大. 第一种观点认为,赵洪年采取 暴力手段绑架赵亚运作为人质的行 为,并且主观上有以此要挟要见其 妻子李景花的目的,符合绑架罪的 客观条件. 第二种观点认为,赵洪年虽然 有剥夺赵亚运人身自由的故意,但 是其是为了保护自己,并且主观目 的并不是勒索财物或者挟持赵亚运 作为人质而要求其他非法利益,因 此不构成绑架罪,而应按照非法拘 禁罪论处. 【评析】 人质型 非法拘禁罪,是指 行为人基于某种目的,非法将被害 人扣押作为人质,剥夺其人身自 由,并胁迫被害人实施一定行为以 满足其要求的一种犯罪.其所谓的 人质,应为民事纠纷的当事人或其 亲友,人质和犯罪嫌疑人之间大都 有利害关系或经济往来,非法拘禁 人质是为了解决双方既存的民事纠 纷.而绑架罪中的人质,则大都和 犯罪嫌疑人没有什么往来,甚至不 认识,毫无利害关系,其主观目的 除了传统的勒索财物外,还包括为 政治性目的,逃避追捕,要求司法 机关释放在押罪犯等几方面.由此 我们可以看出,绑架罪的社会危害 性远远大于非法拘禁罪,法定刑也 比非法拘禁罪要重得多.因此在处 理这种容易混淆的案件时,一定要 相当谨慎地分析被告人与被害人的 关系、被告人向被害人及其亲友提 出的要求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恶劣程 度. 本案是一起明显的婚姻家庭纠 纷引发的案件,被告人是被害人的 姨父,两人之间具有亲戚的关系, 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人身威胁并不是 很大,被告人挟持人质的目的也不 是在于勒索财物或者其他非法利 益,而是企图通过这种方式要求见 其妻子李景花,我们没有理由将这 种要求归为 非法要求 一类.并且,被告人对被害人拘禁时没有殴 打、侮辱或其他恶劣情节,对被害 人造成的生理伤害和心理伤害都比 较小.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 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构成绑架 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民权县人 民法院) 抢劫未获财物后胁迫受害人事后给钱的行为如何定性 艾小川 在贩卖毒品犯罪中, 居间介绍买卖 毒品行为较为常见, 且对促成毒品交易 发挥着重要的帮助作用.2008年印发的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 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 大连会议纪要 ) 对 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 行为的定性问题作了规定.2015年印发 的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 要》 (以下简称 武汉会议纪要 ) 在此基础 之上, 进一步对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与居中 倒卖毒品行为的区分, 以及居间介绍行为 的共同犯罪认定与处罚等问题作了规 定.这两个文件的内容互为补充, 较好地 规范了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的法律适 用.然而, 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 对 上述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对此类行为 的认定与处罚, 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 拟针对其中几个突出问题加以探讨, 以供 司法实践中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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