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6-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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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号 市发改委 市卫计委 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 关于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相关区发改 ( 经发) 局、卫计局、人社局、财政局,各相关 城市公立医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 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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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 〕3 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等四部门 《 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改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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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 1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城市公立 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 ( 川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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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2 8号) 、四川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 川发 改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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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4号) 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印发成 都市城市公立医 院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成办函〔2016〕1
2 0号) 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医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 过的 《 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 、 《 成都市 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方案》 ,现就 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按照国家规定的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 位 和我市确定的
7 :2 :1 补偿原则进行价格补偿.
城市公 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 不含中药饮片,下同) 减收部分的
7 0 %, 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补偿.合理提升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 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主要是诊疗、护理、病理、手术、中医 等服务项目价格;
同时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对执 行过程中出现的补偿问题,通过动态调整予以解决.
二、调整办法 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以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 关于印发 〈 成都市医疗服务项目与价格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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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版) 〉 的通 知》 ( 成发改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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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号) ( 以下简称 《 汇编通知》 ) 明 确的项目与价格为调价基准进行调整.具体见附件. ( 一) 综合医疗服务类项目价格调整.其中包括一般医疗服 务、一般检查治疗等项目. ( 二) 医技诊疗类项目价格调整.其中包括医学影像、超声 检查、检验、血型与配血、病理检查类项目. ( 三) 临床诊疗类项目价格调整.均为手术治疗类项目.依 据技术难易程度、风险程度,对手术类项目进行分级调价.妇科 部分手术和口腔手术不调整. ( 四) 中医及民族医诊疗类项目价格调整.其中包括中医外 治、针刺、灸法、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等项目. 本次未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仍按照 《 汇编通知》 执行.
三、保障措施 ( 一) 高度重视,落实要求.我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 成价格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各 级政府相关部门、各城市公立医院及其主管部门 ( 单位) 务必 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履职尽责,准 确解读并执行好政策,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信息,确保各项工作 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适时开展改革成效跟踪评估. ( 二) 多措并举,落实政策.对符合 《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 目目录》 的调整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认真落实医保控 费要求,有效促进医疗机构主动降低采购价格,全面促进合理检 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确保财政补偿及时足额到位. ( 三) 依法行政,落实监管.实行药品零加成销售后,有关 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做好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加强医疗服务市 场和价格行为监管,及时认真地组织开展以取消药品加成政策执 行、明码标价为重点的价格监督检查,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