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 2016-10-25 |
03.08(105)华产企字第
102 号函备查 第一条 承保围 兹经双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华南产物商业动产?动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约)后, 加缴保险费,投保华南产物商业动产?动综合保险专业费用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 ), 主保险?约承保之保险标的物遭受毁损或灭失后,为回?原?所必需且合?之鉴定费用 、法定费用或工程师费用,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但每一事故最高赔偿?额以受损保险标的 物之赔偿?额之百分之五,最高新台币 元为限. 前项专业费用与受损保险标的物之赔偿?额合计以各分项之保险?额为限. 第二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约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约定办?,其他事项仍 适用主保险?约条款之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