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6-10-29 |
1 -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滨建城字〔2015〕66 号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公布《滨州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建设局,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规划建设局,机关各 科室、站所办,局属各单位: 《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
2015 年6月16 日市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 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山东 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滨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规划区内国 -
2 -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落实. 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 年7月16 日-3-滨州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 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 由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的补偿,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 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由房地产价 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 定. 征收房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 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用 途,实行就地或者异地房屋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 价值均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市场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安 置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搬迁补偿费用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合法建筑面 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
15 元/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标准为
20 元/平方米.非住宅房屋的搬 迁补偿费包括设备、用具等的拆除、运输、安装以及其他费用. -
4 -
三、临时安置费用补偿标准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 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给3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 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 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 限支付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 的,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每户标准为每月不低于
8 元/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 每户标准为每月不低于
15 元/平方米.每户不低于
600 元.
四、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对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营业用房按照实际营业房屋面积给予
150 元/平方米的补偿. 征收的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 根据实际用于营业的 房屋面积,在住宅房屋评估价格的基础上,临主要街、路(含商 业街、市场)的房屋,一次性增加
100 元/平方米的事实营业补 偿.
五、奖励和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 订补偿协议,并交付被征收房屋的,给予奖励标准为每提前一天 住宅房屋每户奖励
1000 元,非住宅房屋每户奖励
1200 元;
对生 -
5 - 活困难、重大疾病以及住房困难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给予补 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