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戴静菡 | 2016-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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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和补充 (1)任何要求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
3 日前按询价公告 中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 构对投标截止日
3 日前收到的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 同时将书面答复寄送 (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每个购买询价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问问题,但不 包括问题的来源. (2)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代理机构可主动或在解 答投标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