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11-18 |
6 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使用环境标志证书及标识;
持证人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EC 提出恢复申请, CEC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EC 将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2 认证标志的使用 12.1 持证人应按环境保护部发布的《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管理办法》申请备案或 购买认证标志. 12.2 认证标志的加施 应在获证产品本体明显位置或标签、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证书持有者应 向CEC 购买标准规格的标志,或者申请并按《中国环境标志标识管理办法》中 规定的印刷、丝印、喷漆、烙印中合适的方式来加施认证标志. 12.3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需要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否则,CEC 将撤销 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13 收费 认证费用按 CEC 有关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