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6-11-19

及(b)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因根汗扇苹录苹谌ㄏ薅疃诔鲋汗扇裥惺 而将予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 股东周年大会 载有 (其中包括) 批准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重选董事以及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之决议案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於本通函第15页至第18页.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代 表委任表格上列印之指示将表格填妥,并交回本公司於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登捷时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号金钟汇中心26楼,惟无论如何须最迟於股东周年 大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於该等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被视为已撤销.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鲜泄嬖虻13.39(4)条,於任何股东大会上,提呈大会投票的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表决. 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鞠冈虻78条行使其权利,要求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 所有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於股东周年大会后按照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述之 方式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上市及买卖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因根汗扇苹录苹谌ㄏ薅疃赡苁诔鲋 购股权获行使而将予发行之股份上市及买卖.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董事愿就本通函的资料 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 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 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董事会函件C7C推荐意见 董事会相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重选退任董 事、以及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董事会建议股东投票赞 成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列之有关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亚洲煤业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孙如 谨启 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六日 附录一说明函件C8C本附录乃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以便向股东提供必要资料以考虑购回授权. 1. 股本 於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包括1,668,752,800股股份. 待购回决议案获通过后,并按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前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其他股份 之基准计算,根夯厥谌ū竟窘晒夯刈疃166,875,280股股份 (相当於通过购回决 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总额不超过10%) . 2. 购回之理由 董事认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 定,购回股份或会提高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股份之盈利,并仅会在董事相信 购回将有利於本公司及其股东时方会进行. 3. 购回之资金 本公司购回股份之资金必须全数以本公司可动用之流动现金或营运资金拨付;

有关资 金可用作宣派股息或分派,故根竟局咀橹鲁檀蟾佟⒐鞠冈颉倌酱镆 九八一年公司法 (经修订) 及任何其他适用法例可合法作此用途. 倘根夯厥谌ü夯毓煞葜督ㄒ楣夯仄诩淠谌魏问奔浠袢嫘惺,可能对本公 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与截至二零一零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年报内所载经审核账目所披露之状况比较) .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对董事认 为本公司不时合适之营运资金需要或资本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 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说明函件C9C4. 股份价格 於最后可行日期前之过往十二个月内及於本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止,股份在联交所之 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股份 最高价 最低价 港元 港元 二零零九年八月 0.440 0.335 二零零九年九月 0.375 0.310 二零零九年十月 0.420 0.320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 0.390 0.325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 0.360 0.315 二零一零年一月 0.455 0.330 二零一零年二月 0.420 0.345 二零一零年三月 0.450 0.315 二零一零年四月 0.375 0.315 二零一零年五月 0.360 0.250 二零一零年六月 0.310 0.255 二零一零年七月 0.275 0.175 二零一零年八月 (直至最后可行日期) 0.200 0.180 附注:由於自二零零九年十月二日起至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止以及自二零一零年三月二日起至二零一零 年三月二十三日止股份於联交所暂停买卖,故此联交所并无期间之股份买卖记录. 5.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之情况下,彼等将根鲜泄嬖蛞约鞍倌酱锸视梅 规定,依夯鼐鲆榘感惺贡竟救ψ鞒龉夯. 董事或 (於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 彼等之联系人士目前均无意於购回授权获得 股东批准之情况下根夯厥谌ㄏ虮竟境鍪廴魏喂煞. 概无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已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目前有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 准后,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 份. 附录一说明函件C10 C 6. 收购守则 倘於根夯厥谌ㄐ惺谷夯毓煞菔,一名股东所占之本公司投票权比例有所增加, 则就收购守则规则第32条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 行动之股东或会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展菏卦蚬嬖虻26条及第32条 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於最后可行日期,根と捌诨跆趵336条置存之本公司名册所记录,下列股东拥 有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之5%或以上权益: 名称姓名 股份数目 持股百分比 Billion Pacific Ventures Limited (附注1) 401,533,775 24.06 郭永亮 (附注1) 408,476,095 24.48 China Enterprise Capital Limited (附注2) 166,436,193 9.97 CEC Resources and Minerals Holdings Limited (附注2) 166,436,193 9.97 Chan Yuk Lam 155,468,900 9.32 附注: 1. 执行董事郭永亮先生为6,942,320股股份之实益拥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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