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6-11-29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议程、 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 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 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 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 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19 年4月23 日,公司第七届第四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决定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19 年4月25 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 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19年5 月15日13点30分在上海青松城大酒店四楼劲松厅 (上海市肇嘉浜路777号) 举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 括: 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 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23 人,代表股份 1,785,638,73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8.227998%.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