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6-12-09
中国 核工业集团公 司货币资金管 理办法中核财发〔 2000〕

196 号(2000 年11 月22 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 明确有关部门在货币资金管理方面的责权, 保 障资金安全, 确保经营管理需要, 实现保值增值,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现金、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 外埠存款、 银行汇票存款、 银行本票存款、 信用证存款等各种形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范围包括国家有关部门拨付给集团公司或通过集团公司转 拨给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的货币资金, 以及集团公司资本项目和经营性收支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 货币资金管理包括货币资金的账户管理、 收付管理以及货币资金凭证与信息管 理.货币资金的监督管理由财会部组织实施, 审计部按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第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原则是: 合法有据、 责权明确、 保证资金安全、 争取最大收益.

第二章 货币资金账户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凡持有货币资金的部门, 均应按规定在银行开设货币资金账户, 所有货 币资金收支必须按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纳入会计账户核算, 严禁设置 " 账外账" 、 " 小金 库".第七条 在金融机构开设或注销各类活期存款账户, 由持有货币资金的部门书面提出申 请, 经财会部审核并报集团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同意后办理;

在金融机构开设各类定期存 款账户, 须由持有货币资金部门提出申请, 经财会部审核同意后办理;

在新金融机构开设定期 存款账户, 须报经主管财务副总经理同意后办理 ( 此规定前已开设账户的部门, 按上述规定报 财会部和主管财务副总经理备案 ) .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不得在除本集团财务公司以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不 得在外埠金融机构开设账户. 第九条 银行账户的预留印鉴包括公章和人名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仅限于签发支票和 汇款凭证使用, 未经批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条 账户预留印鉴卡片, 必须由经办行加盖银行确认章, 并作为账户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开户后必须定期与开户银行对账, 至少每月查询一次.对账时应取得银行对 账单, 编制余额调节表, 如发现余额有误, 必须及时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2 日内未找出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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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财务资金管理 必须书面报告财会部.财会部视情况报告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

第三章 货币资金收付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货币资金收付均应通过银行账户结算, 除本办法规定 费用支出部门外, 不得发生现金收付行为. 第十三条 货币资金收付包括: 国家财政资金请领、 下拨;

集团公司的经营收入、 支出;

集 团成员单位管理费和应交款项的收取;

集团公司对成员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投资以及向金融机 构贷款、 还款等. 第十四条 国家资金统一由财会部请领.其中, 费用性资金按财政规定按月或按季向财 政部或有关部门请款, 项目资金按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进展情况向财政部请款.财政资金到款 后七日内由财会部根据已批准的计划 ( 预算 ) 直接下拨有关单位( 项目) .遇有特殊情况, 财会 部应如实报告集团公司主管财务和有关业务主管领导或财政部门, 并按领导和财政部门批示 ( 指示) 意见办理. 第十五条 经营收支所涉及货币资金, 其中: 经营收入和成员单位应交款项, 除另有授权 外均由财会部办理.费用支出中, 在职人员经常性经费由总经理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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