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6-12-16 |
1 - 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之事前审核及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和 《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提供的《关 于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进行了事前审核, 经过认真审阅相关资料,认为该议案不存在董事会及董事违反诚信原则、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第8次普通会议 审议,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
2019 年1月18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
2019 年第
1 次例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 部分全资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会议决议,董事 会审议同意:自决议生效之日起至
2019 年12 月31 日之期限内,公司为中国 联合航空有限公司、上海东方飞行培训有限公司、东方公务航空服务有限公 司、东方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等四家全资子公司或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 上限为人民币
10 亿元的担保总额度;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航空国际旅游 (集团)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东美航空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人 民币
1000 万元担保;
担保期限与被担保方主债务的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
10 年.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公 司章程》 、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经过认真核查,我们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1.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谨慎控 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的资产安全. 2.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资信及偿还债务能力有充分的了解, 确认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3. 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有利于增强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能力, 获得满足其生产经营所需的融资以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利益. -
2 - 4.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决策程序合法,除经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外,已经参加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 -
3 -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或其 下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事项之事前审核及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林万里 李若山 马蔚华 邵瑞庆 蔡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