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牛牛小龙人 2016-12-28

2018 年6月30 日, 于2018 年8月10 日分别出具了基准日为

2018 年6月30 日的 《深 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18]第350ZA0280 号) (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审计 报告》 ,均指致同审字[2018]第350ZA0280 号《审计报告》 )和《深圳市华阳国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4 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致同专字[2018]第350ZA0267 号) (以下简称 《内控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述《内控 报告》 ,均指致同专字[2018]第350ZA0267 号《内控报告》 ) ,并对

2017 年10 月26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17]第350ZA0307 号) 、2018 年3月21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18]第350ZA0014 号)进行了更新.据此,本所律师对《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披露的有关事项及《律师工作报 告》 、 《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出具日后发行人新发生的相关 法律事实进行了合理核查,现就补充核查情况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四) 》 (以下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律师工作报告》 、 《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一) 》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的补充.本所 及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 、 《法律意见书》 、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补 充法律意见书

(二) 》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中的有关用语释义、声明事 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的除外.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用途.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 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检查验证. 基于上述,本所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反馈意见回复

一、 《反馈意见》之 规范性问题

2 补充披露

(二)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5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披露及《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17]第350ZA0307 号) 、 《审计报告》 (致同审字[2018]第350ZA0014 号)更新内容,发行人本次申 报报表与发行人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有关数据差异简要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度/2016 年12 月31 日2015 年度/2015 年12 月31 日 招股书 挂牌文件 招股书 挂牌文件 营业收入 47,549.11 48,889.02 45,093.04 45,694.41 营业成本 28,628.79 29,172.50 27,614.96 28,271.30 管理费用 7,255.30 7,892.21 11,373.13 7,068.30 销售费用 1,700.22 1,710.94 1,582.57 1,580.55 利润总额 11,306.98 10,538.75 4,935.24 8,985.81 净利润 9,621.51 8,818.43 3,597.09 7,593.9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 8,020.81 7,276.51 7,190.28 6,744.58 流动资产 62,481.41 54,915.47 46,158.09 34,848.46 资产总额 69,994.02 62,020.70 54,376.30 42,396.89 流动负债 33,239.93 24,705.35 28,070.66 14,722.44 负债总额 33,702.65 25,212.94 28,739.71 15,438.5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资产 35,566.36 36,082.46 25,268.73 26,530.94 注:上表 管理费用 含研发费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披露,上述财务报告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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