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7-01-01 |
一、基本情况 山东森诺特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7 年8月03日收到临沂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临沂市环保局)出具的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东)罚字[2017]122 号、临环(东)罚字[2017]124号、临环(东)罚字[2017]125号、临环(东)罚字[2017]126号、临环(东)罚字[2017]127号) ,现将行 政处罚决定书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事项
1、有机废气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吸附装置为按照要求定期、定量 更换活性炭,涉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2、造粒车间西侧污水收集沟内挤满废塑料,污水溢入雨水沟及 电缆沟痕迹,通过暗管排放污染物.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擅自转 移.
4、厂区东侧普通仓库内存放废矿物油桶等危险废物,将危险废 公告编号:2017-040 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5、未规范执行经营情况记录薄制度.
(二)行政处罚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
(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 令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 应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2017]122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 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 行政处罚. 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临环 (东) 罚字[2017]124号.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 条第
(六)项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 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2017]125号.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 条第
(七)项的规定,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 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应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 [2017]126号.
5、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公 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应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2017]127号.
(三)行政处罚对公司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7-040 根据临沂市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 公 司已就本事件召开专项会议,要求各部门认真核查情况,积极配合临 沂市环保局对违法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在日后坚持合法合规经营, 提高守法意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发生.同时,公司对临沂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2017]122号)以及临沂市 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临环(东)罚字[2017]124号)有异 议,目前公司正在准备相关手续申请行政复议,截止公告日,行政复 议尚在进行中. 公司后续将就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二、备查文件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 (东) 罚字[2017]122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