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13 |
600187 证券简称: 国中水务 编号: 临2015-029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属子公司国中(秦皇 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公司" )于2015 年7月29 日收到秦 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秦环罚字[2015]008 号) .现将该 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事情经过 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监测报告《秦环测(数)字[2015]第(040)号》 对秦皇岛公司进行调查, 发现秦皇岛公司的出水水质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认定,秦皇岛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以及《秦皇岛市环境保护 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第27 项的规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国中(秦 皇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 12,993,228.18 元的行政处罚. 秦皇岛公司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 向秦皇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秦皇岛公司与秦皇岛市人民政府于
2003 年2月10 日签订的 《关于秦皇 岛市海港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特许经营合同》 ,秦皇岛公司负责投资、建设和运营 的秦皇岛市第四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规模为12 万m3 / 日,进水水质为CODcr≤350mg/L,NH3-N≤28 mg/L.本次超标排放的主要原因为进水水量超负 荷,进水质量恶化,进水水质远超设计标准.公司和秦皇岛公司将全力协调地方
2 政府尽快解决上述问题, 并不排除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依法 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持续跟进并及时公告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上述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 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备查文件:
1、秦皇岛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备查文件查阅途径为:公司证券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