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7-01-08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 湖北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31 号知音广场

18 楼邮编:430070 18/F,Zhiyin Plaza,No.

31 Zhongbei Road,Wuchang District,Wuhan 430070, China 电话/Tel: (+86)(027)

87301319 传真/Fax: (+86)(027)8726567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17 年6月国浩律师 (武汉) 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1 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关于湖北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017鄂国浩法意GHWH028-3号致:湖北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签订的《专项法 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加科技委托,作为加科技本次股票挂牌的专项法律 顾问.本所于2017年4月、2017年5月先后出具了《关于湖北加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2017 鄂国浩法意GHWH028号,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关于湖北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

(一) 》 (2017鄂国浩法意GHWH028-2号,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一) 》 ) . 现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2017年6月下发的《关于湖北加德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中提及的相关问题出具 《国浩律师 (武汉) 事务所关于湖北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二) 》 ) . 本《补充法律意见

(二)》是对《法律意见》、《补充律意见

(一)》的补充 和修改, 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法 律意见出具依据、 律师声明事项、 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

(二) 》 . 国浩律师 (武汉) 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 公司环保工程业务主要包括污水处理项目、污泥处置项目、及燃煤烟气脱 硫脱硝项目.请主办券商及律师结合公司具体人员、设备、资质等,进一步核 查公司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人员、设备匹配情况,详细论证说明公司是否存在 业务分包(外包)、劳务分包(外包)情形,工程业务开展是否合法合规. 回复: 公司是一家污水处理和中水资源化利用、 城市污泥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领域 的环保工程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 环保工程中, 公司提供集技术研发、 方案设计、 技术咨询及环保设备采购、施工指导等为一体的系统服务.

(一)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资质、人员、设备匹配情况 1.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 报告期内,公司取得了开展各项业务所必须的资质 和许可如下: 序号名称 编号 内容 发证机关 发证日期 有效 期限

1 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 B3211204201000

01 环保工程专 业承包叁级 武汉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 2014.1.24

5 年 建筑业企业 资质证书 D342056651 环保工程专 业承包叁级 武汉市城乡建 设委员会 2016.4.19

5 年2安全生产许 可证 (鄂)JZ 安许证 字[2014]010478 建筑施工 湖北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 2014.11.24

3 年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资质可承担污 染修复工程、 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经查 阅公司重大业务合同,公司所承包的环保工程业务符合上述资质许可的范围. 2.根据公司提供的业务资料, 公司各部门人员在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人员配 备具体如下: 公司的环保工程业务开展模式:①前期筹备阶段,市场营销部(4 人)了解 到项目信息后,工程技术部(12 人)提供项目投标方案,采购部(2 人)配合提 供采购询价,市场营销部协同工程技术部(2-3 人)汇总制作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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