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Q215851406 | 2019-08-01 |
1 ― 粤安办〔2017〕167 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佛山市高明区 新高聚塑胶化工有限公司(停产) 发生爆炸事故的通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11 月5日8时许,位于佛山市高明区的新高聚塑胶化工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高聚公司" )内停产多年的发泡车间(为1座5层高生产厂房)的第
4 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
1 人死亡、3 人轻 伤.
经初步调查,新高聚公司原主要生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主要原 材料为聚苯乙烯、戊烷、BPO(过氧化二苯甲酰)和过氧化苯甲酸叔 丁酯等,2015 年全部停产,其中发生事故的发泡车间自
2004 年停止 生产.
2017 年9月, 新高聚公司厂房地块由法院拍卖给广州市盛晴物 业管理有限公司、厂内设备原料拍卖给湖南人吴某某(以下简称:买 以此件为准 ―
2 ― 受人) .事发时,买受人雇佣
1 名工人(黄某某,死者)首次进入新 高聚公司发泡车间,广州市盛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
3 名员工(3 名 受伤人员)负责到新高聚公司场地巡查.经现场勘察和询问新高聚公 司原车间主任等人员,初步判断事故原因是由遗留在发泡车间的废弃 危险化学品(低温引发剂 BPO,化学名"过氧化二苯甲酰" ,属于强氧 化物)因遇火源或被撞击发生剧烈反应造成爆炸,冲击波将死者掀抛 到车间外坠落到地面造成最终死亡,爆炸的碎片击中车间外其他
3 名 人员造成轻伤,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 是新高聚公司安全法制观念淡薄,未认真履行化工生产、储存装置以 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处置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对拟拆除的装置 及设施和处置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估,未进行安 全技术交底,告知承包方原生产装置和可能残存物料的危险特性和处 置措施;
二是买受人一方安全管理混乱,未制定严密的安全拆除和废 弃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方案,未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工人在未采取 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规进入现场,导致事故发生;
三是新高聚公 司和买受人一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不彻底,工作场所安全措施不完善、防护设施不齐全、现场管理不 到位等问题突出;
四是相关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意 识,冒险蛮干.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化工企业生产装置、储存及设施 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的安全监管工作,举一反三,防止类 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立即组织开展化工行业类似企业全面摸查和隐患排查整治 ―
3 ― 随着我省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大量化工企业闲置准备退城入 园,面临搬迁改造升级或转产、关闭.企业在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及 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中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措施落实不 到位,极易发生爆炸或中毒事故,严重威胁劳动者生命安全.各地、 要以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迅速组织力量对本辖区类似化 工行业企业进行全面摸查,搞清底数,建立有关档案,书面明确其安 全监管主体,坚决防止失管漏管;
并强力督促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重 点加强对企业在化工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工作的安全监管,特别是加强对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化工企业 涉及强氧化剂(过氧化物) 存放、 可燃气体集聚等高风险场所、 部位、 装置进行排查摸底,督促企业和承包方(或买受方) 、施工方严格落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全面彻底处理有关危险物品,切实做好风 险防控,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类似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在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中的安全 措施 化工行业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及时、妥善处置其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 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拆除或处置作业期间,企业各级安 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 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企业要明确 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化工装置的拆除施工和危险化学品处置,对参 加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人员要进行专门安全技能培训.企 业对拟拆除的装置及设施和处置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要进行危害识别、 ―
4 ― 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严密的安全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 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信部门、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拆除施工作业涉及特殊作业的,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制度 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三、严把承包拆除或处置作业施工队伍资质关, 强化作业现场安 全管理 进行化工装置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实施单位,必 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 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严格禁止企业雇佣不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或个体经营者承担化工生产、 储存装置及设施的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 品的处置.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须签订安全 协议书, 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原生产单位必须告知装置和可能残存物料危险特性和处置措施.原生 产经营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化工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和废弃危险化学 品处置现场的管理,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防止因此引发各 类事故.
四、加强企业生产装置、 储存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物品处置工 作的安全监管 各地一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化工生产、储存 企业装置及设施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帮助 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相应的操作规程. 二要各地安委办要加强综合监管,督促公安、消防、住建、环保等部 ―
5 ― 门应按"三个必须"要求加强日常巡查监督,指导化工、冶金等行业 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拆除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安全处置废弃的危险 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三要督促企业确保安全投入,保证生产、 储 存企业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物品处置需要的资金.
五、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强化责任追究 佛山市要认真督办高明区立即成立调查组依法开展"11.5"事 故调查处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查找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清事故 责任、认定事故性质,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人员的事故责任,制 定落实遏制同类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各地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 故教训,加强事故警示教育,切实做到用事故教训警示教育各类生产 经营单位,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对在装置及设施拆除和废 弃危险化学品处置过程中疏于管理引发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严肃追究 责任. 请及时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区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化工企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务院安委办监管三司,省府办公厅. 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 年11 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