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 2019-08-01 |
1 - 附件
2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 安监总管四〔2017〕12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准确判定、及时整改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 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 《安全生产法》 和 《中共中央 国 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 定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 版) 》 (以下 简称《判定标准》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全 监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所属生产经营单 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将《判定标准》 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强化执法检查,建立健全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 年11 月30 日-2-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 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 ,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 、特种设备等有 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 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 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 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 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 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 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 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 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
3 -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 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 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 员数量超过
9 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 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 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 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 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 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 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 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 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 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 -
4 - 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 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 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 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 设备;
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 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 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
车间 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 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 相关要求;
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 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 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 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 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
熔体容易喷 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
5 -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 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 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 装置;
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 阀等) .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 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 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 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 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 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 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 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 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 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 -
6 - 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 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 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 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 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 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 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 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 气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 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 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 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 -
7 - 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 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 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 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 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
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 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 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 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 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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