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 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的独立董事, 按照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 和 《公司章程》 、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的有关规定,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 经我们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规模较大,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 本页为正邦科技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 曹小秋 杨慧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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