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7-04-11

2 HJ 497―2009

4 污染物与污染负荷 4.1 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水量应根据养殖场实际产生的废水水量确定,没有实测数据的宜参 考GB 18596―2001 第3.1.2 条的畜禽养殖业最高允许排水量设计,也可参考相似工程或参考当地类似 养殖场废水产生量确定. 4.2 畜禽养殖废水处理工程的设计进水水质应根据养殖场实际的排放废水水质确定,没有实测数据的 宜根据相似工程经验或参考当地类似养殖场废水水质确定,无参考数据的可参照附录 A 确定. 4.3 畜禽养殖固体粪便的设计处理量应根据养殖场实际产生量确定,没有实测数据的宜根据相似工程 经验或参考当地类似养殖场粪便产生量确定,也可参考附录 A 确定.

5 总体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畜禽养殖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应符合 NY/T

1167 的有关要求. 5.1.2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国家相应的设计资质. 5.1.3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规定. 5.1.4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应从源头控制,严格执行雨污分离,通过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 管理水平、改善畜舍结构和通风供暖工艺、改进清粪工艺等措施减少养殖场环境污染. 5.1.5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应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以综合利用为出发点,提高资源 化利用率. 5.1.6 畜禽粪污资源化时应经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还田利用,无害化处理应满足下列要求: a)液态畜禽粪污宜采用厌氧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

沼液、沼渣不得作为同等动物的饲料,不得在 动物之间进行循环. b)固体畜禽粪便宜采用好氧堆肥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 c)无害化处理后的卫生学指标应符合 GB

7959 的有关规定. 5.1.7 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还田综合利用的,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在确定 粪肥的最佳施用量时,应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同时应有 一倍以上的土地用于轮作施肥,不得长期施肥于同一土地. 5.1.8 没有充足土地消纳利用固体粪便的养殖场, 应建立集中处理处置畜禽粪便的有机肥厂或处理 (处置)设施.生产商品化有机肥和复混肥的应分别满足 NY

525 和GB

18877 的有关规定. 5.1.9 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排放去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排放水质应满足 GB 18596―2001 或有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处理后用于农田灌溉的,出水水 质应满足 GB

5084 的规定. 5.1.10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与当地客观实际相结合,正确处理集中 与分散、处理与利用、近期与远期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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