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7-04-17 |
9 3.1.15【可接受垃圾】 :指生活垃圾及其他可焚烧垃圾.有关政策规定的禁 止焚烧处理的危险废物和不可燃垃圾,包括有爆炸危险的物件、建筑垃圾、淤泥 渣土等不属于可接受垃圾.除非特指,本合同中 垃圾 均指可接受垃圾. 3.1.16【三通一平】 :即到厂区围墙外的路通(路:可并行两辆垃圾运输车 辆的混凝土路面的道路) 、水通(水:包括建筑用水、生活用自来水) 、电通(电: 满足建设期间用电的输电线路)及建厂用地平整完毕. 3.2 没有特别释义的术语按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惯例解释. 第4条解释 4.1 本合同有关条款适用的解释为: 4.1.1 【法律变更】 :指:a.在本合同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 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
或者 b.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 合同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并且,上 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i)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 生任何变化;
或(ii)对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 变化. 4.1.2【批准】 :指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乙方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拥有、 运营、维护、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