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7-05-02 |
10 月19 日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知刊登 冻结公告.
由于工作原因,出现冻结公告与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不符 之处,现重新公告如下: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冻结黑化集团公司持有的本公司国 有法人股(限售流通股)109,161,133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7.99%,冻 结期限自
2006 年10 月17 日起至
2007 年4月16 日. 此次冻结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黑龙江黑化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东 方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原中国建设银行黑龙江省分行)借款 合同纠纷案被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继续冻结行为. 本借款纠纷 案首次冻结公告刊登在
2003 年10 月17 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 报上. 特此公告. 黑龙江黑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