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7-05-10
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二一九年四月

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致: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并据此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发布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上市管理办法》 )、《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 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编报规则12号》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 上市事宜于2017年12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六)

3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于2018年1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于2018 年5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二)》 ),于2018年9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 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于2019年1月出具 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书

(四)》 ),于2019年3月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惠城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4月4日核发的《关于请做好青岛惠城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项目发审会会议准备工作的函》,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 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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