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7-05-19 |
华坤股份就其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事宜向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莞证券 或 我公司 )提交了申请.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 》 (以下简 称《推荐业务规定》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 (试行) 》 (以下简称《尽调指引》 )等相关业务规则,东莞证券对华坤股份业务 状况、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调查,对公司股份进入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本推荐报告.
一、尽职调查情况 根据《推荐业务规定》 、 《尽调指引》等要求,东莞证券组成了包括注册会计 师、 律师和行业分析师在内的项目小组.项目小组成员不存在利用在推荐挂牌业 务中获得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之情形;
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 或者在公司任职,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之情形;
不存在强迫华坤股份 接受股权直接投资, 或将直接投资作为是否推荐华坤股份挂牌的前提条件之情形. 项目小组成员按《尽调指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 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指引》 )涉及的范围作为调查范围. 按 《尽调指引》 列示的调查程序和方法, 分别对华坤股份的业务状况、 公司治理、 1-5-2 财务状况和合法合规事项等进行了调查,完成了尽职调查报告;
就华坤股份的独 立性、治理情况、规范经营情况等进行了说明,并对华坤股份的法律风险、财务 风险及持续经营能力、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等问题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内核意见
2016 年11 月15 日,东莞证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推荐挂牌项目内 核小组(以下简称 内核小组 )就华坤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召开 了内核会议.参加此次内核会议的内核成员为
7 人,其中财务专家
1 名、法律 专家
1 名、行业专家
1 名.上述
7 名内核委员不存在近三年内有违法、违规记 录的情形;
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
不存在持有公司股份,或在公司任 职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能的情形.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了审核,会议 认为:
1、项目小组中的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分析师已就尽职调查中涉及的财 务会计事项、法律事项、业务技术事项出具了调查报告.项目小组已按照《调查 指引》的要求进行了尽职调查;
2、华坤股份已按《业务规则》及《内容与格式指引》的格式要求制作了《公 开转让说明书》 ,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 披露细则(试行) 》的要求;
3、华坤股份最近两年一期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报告期内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