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2017-05-20

1、案号为(2018)鄂0112执2073号案件情况说明 陈德宏与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日签订了编 号为借201507055《借款合同》,陈德宏作为借款人,向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 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大象广告、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 限公司、 鲁虹为担保人. 陈德宏应当于2016年9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016年6月6日,《借款合同》各主体就该笔借款的还款事宜签署《还款协议书》, 并经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公证,出具(2016)鄂楚信证字第13412号债权文书 公证书,赋予该《还款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2018年7月12日,因陈德宏逾期未偿还借款,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

3 责任公司向该公证处申请出具与被执行人签订的《还款协议书》的执行证书,湖北 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于2018年7月25日出具了(2018)鄂楚信证字第13505号公证执 行证书, 债权人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持该证书向有管辖权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汉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4日出具(2018)鄂0112执2073号执行通 知书,责令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大象广告、陈德宏、鲁虹在收到 通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具体如下: 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 万元及利息2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执行费 由被申请人承担.

2、案号为(2018)鄂0112执2058号案件情况说明 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 公司于2015年7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借201507056《借款合同》,武汉合源大象地铁 广告文化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 向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 民币1,500万元,大象广告、陈德宏、鲁虹为担保人.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 有限公司应当于2016年9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16年6月6日, 《借 款合同》各主体就该笔借款的还款事宜签署《还款协议书》,并经湖北省武汉市楚 信公证处公证,出具(2016)鄂楚信证字第13411号债权文书公证书,赋予该《还 款协议书》强制执行效力. 因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逾期未偿还借款, 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 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该公证处申请出具与被执行人签订的《还 款协议书》的执行证书,2018年7月25日,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出具(2018) 鄂楚信证字第13504号公证执行证书,债权人武汉市洪山区九坤小额贷款有限责任 公司可持该证书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武汉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于

2018 年8月24 日出具(2018)鄂0112 执2058 号 执行通知书,责令武汉合源大象地铁广告文化有限公司、大象广告、陈德宏、鲁虹 在收到通知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体如下:支付申请人借款本

4 金1,500 万元及利息

114 万元, 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 用.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请你公司详细核查大象广告及陈德宏的债务情况,是否涉及其他民间 借贷,如有,请予以补充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借贷时间、对象、用途、担保责任 等;

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是否存在陈德宏或者其关联人 个人以大象广告名义在外借款、挪用大象广告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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