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7-06-22 |
(二) 二O一四年十一月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69 号裕景国际商务广场 A 座十五楼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邮编:200120 网页:www.
hiwayslaw.com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乡拓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致:新乡拓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乡拓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于
2014 年7月15 日为新乡拓 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拓新生化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于2014 年9月19 日为新乡拓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 《上 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拓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于
2014 年9月26 日出具的 《关 于新乡拓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二》 (以下简称 反馈意 见函二 )的要求,对新乡拓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的相关事项出具 《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拓新生化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补充法 律意见书
(二)应当和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与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不一致的部分, 以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为准. 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释义与引言部分适用于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
(二).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相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3 关资料进行查验的基础上,现依法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如下:
一、《反馈意见函二》重点问题
2 申报文件披露,子公司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
2012 年3月29 日排放水 污染物被新乡市环保局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子公 司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被处罚的具体原因、整改措施、环保局对子公司整改 的验收情况,并就公司是否符合 合法合规经营 的挂牌条件发表意见. 律师意见如下:
(一)子公司被处罚的具体原因 新乡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2 年3月29 日,因肌苷车间生产出现异常,该 车间使用氨水调节发酵料液的 PH 值,由于肌苷车间连续染杂菌,使生产废水的 COD 和氨氮比正常生产超出数倍;
该生产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高浓度池,对污水 处理站造成冲击,大量肌苷染菌废水排入污水处理站高浓度池,导致高浓度池水 位过高, 溢流进入地下工业废水管网,而又因地下工业废水管网老化而部分串入 市政污水管道,引起市政污水管道 COD、氨氮偏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