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2017-06-27
关于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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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层(邮政编码:350003)

电话: (0591)88068018 传真: (0591)88068008 电子信箱:zenith@zenith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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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目录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6

二、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主要业务.7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9

四、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最近五年合规情况.11

五、本次收购的批准和授权.11

六、本次收购的目的.12

七、本次收购的方式.12

八、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13

九、未来十二个月内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13

十、后续计划.13 十

一、对上市公司的影响.14 十

二、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15 十

三、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6 十

四、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财务资料.18 十

五、结论意见.18

3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 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5]第130 号致: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建煤电 或 收购人 )与福建 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被 本所 )签订的《证券法律业务委托协议书》 ,本 所接受福建煤电的委托,指派周梦可、魏吓虹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担 任福建煤电收购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建水泥 或 上市公司 ) 部分股份(以下简称 本次收购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 证监会 )制定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收购管 理办法》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 司收购报告书》 (2014 年修订,以下简称 《第16 号准则》 )以及《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本所特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次收购收购人、一致行动人的行为以及有关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4 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 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本所律师同意收购人部分或全部在收购报告书及其摘要中自行引用或按 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收购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 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本所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数据或 结论时,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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