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7-07-02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独立 董事和监事意见的基础上, 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和资金计划需求 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制定公司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

(三) 监事会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 事通过;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监事会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 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五条 股东三年期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及决策机制:

(一)公司以三年为一周期,制订或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最近一规 划期为2016-2018年度;

(二)在上一规划期结束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充分考虑公司经营情况、发3展目标、资金需求及融资环境,并充分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意见的基 础上, 提议延续原股东回报规划或制定新的三年期股东回报规划,并经独立董事 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股东回报规划发表独立意见;

相关 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三)规划期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 必要对本规划确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详细论证后, 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的披露:

(一)公司按照相关规定, 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 的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 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二)如公司符合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的,公司在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实施现金分红的原因、 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具体用途 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本政策及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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