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 2017-07-09 |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4300 万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 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重大影响.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城农商银行" )诉河南 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佳能热电" ) 、 河南 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 ) 、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莲花健康"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周口市中 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10 月20 日作出(2016)豫16 民初
118 号民事判决(详见 公司
2016 年12 月13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关于诉讼一审判决 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5).佳能热电、莲花健康不服该判决,向河南 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4月27 日作出 (2017) 豫民终
419 号民事裁定书, 发回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2018 年12 月21 日作出(2018)豫16 民初
134 号民事判决(详见公司
2018 年12 月28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民事诉讼重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64). 佳能热电、 莲花健康不服该判决, 再次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 年5月30 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9]豫民 终474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 :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 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维法,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 :河南省项城佳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 市西大街
94 号. 法定代表人:曹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河南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 南省项城市光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莲花大道
18 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成(现为郭剑) ,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河南省项城市热电厂(以下简称"项城热电厂" ) .住所地:项城 市西大街
94 号. 法定代表人:郭宝亮,该厂厂长.
二、本次上诉的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一审判决认定"佳能热电以 项城热电厂的名义申请贷款
8 笔"属认定事实错误,且与其认定的"借新还旧" 相矛盾;
认定"项城热电厂已经丧失企业法人资格"属认定事实错误,项城市热 电厂在本案
8 笔贷款发生时未丧失法人资格,且至今仍未丧失法人资格;
一审判 决以"莲花健康是佳能热电的唯一股东"为由,判决莲花健康对佳能热电的债务 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上诉.
三、本次上诉的请求
1、请求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豫16 民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