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7-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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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陆达法意字[2019]第023 号 致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栾敬君、李秋霞律师 (以下简称"经办律师" )出席见证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文件,对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进行审查验证,并就上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办律师查验, 贵公司于
2019 年4月25 日召开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18 年4月26 日,贵公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HENAN LUDA LAW FIRM 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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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刊登董事会决议, 并于当日在上述 网站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会议人员、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及其 他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现场会议于
2019 年5月17 日(星期五)15:00 在项城市莲 花大道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 董事长王维法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2、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进行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19 年5月17 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本 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查验, 贵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一致. 鉴于上述情况,经办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现场查验、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截止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HENAN LUDA LAW FIRM 本所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客文一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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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2019 年5月17 日15:00 现场会议召开之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共
6 人, 代表股 份136,310,074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1, 062, 024, 311股的12.8349%.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身份经办律师进行了核查验证, 参加网络 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认证. 上述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36,310,074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贵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