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7-07-15
证券代码:600500 证券简称:中化国际 编号:2019-022 债券代码:136473 债券简称:16中化债 中化国际 (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16中化债 付息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9年6月5日 债券付息日:2019年6月6日 由中化国际 (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于2016年6月6日发行的 中化国际(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 将于2019年6月6日开始支付自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 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中化国际 (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 证券简称及代码:16中化债,代码136473 发行人:中化国际 (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25亿元,5年期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证监许可[2016]1075号文件批准发行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3.61%,在该品种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6月6日至2021年6月6日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6月6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6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5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 计息年利率)为3.61%.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 6月5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 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付息日:2019年6月6日

三、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 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 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 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 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 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 位授权委托书( 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 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 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 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 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 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 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 二)关于向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 于持有本期公司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 三)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 ( 其含义同《 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以及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 2018〕108号)等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 6日止,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 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 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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