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7-08-14 |
(3)主要负责人;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5)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4.遗失补办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5.注销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三)法律效力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 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 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四)审批对象 审批对象: 按照危险化学品经营方式分为: 1.零售(加油站) ;
2.批发(带有储存设施) ;
3.仓储经营. 仓储经营是指利用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场地,专门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 品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仓储经营企业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应同时申请仓储经营和 批发经营.
五、审批条件
(一)新办、延期准予批准的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 《石油化工 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50156) 、 《石油库 设计规范》 (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 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 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 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取得安全监管局的备案证明. 5. 《安全生产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等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6.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 1-5 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 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7.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1)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2)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
1 和5的规定;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 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 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 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 (GB15603)的相关规定. (6)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的规 定. 8.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 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须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