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7-08-31 |
一、 附价格重设条款之可转换公司债疑义 问题背景 我国过去发行附价格重设条款(约定将根屑鄣髡患鄹)之可转换公 司债,依本会(97)基秘字第
331 号函之规定,针对
98 年1月1日前已发行且约 定将根屑鄣髡患鄹裰还菊矸绞轿:
一、过去已将具重设条款之转换权、买权及卖权合并认列为交易目的金融负债, 主债务工具认列为应付公司债(含相关折溢价) ,而未认列任何权益者,应 持续按公允价值衡量交易目的金融负债,按摊销后成本衡量应付公司债.
当 转换价格重设时,发行公司应评估其对交易目的金融负债公允价值之影响, 其公允价值影响数应认列为当期损益. (作法一)
二、过去已将价格重设选择权、买权及卖权合并认列为交易目的金融负债,主债 务工具认列为应付公司债(含相关折溢价) ,不含重设条款之转换权认列为 权益者,应持续按公允价值衡量交易目的金融负债,按摊销后成本衡量应付 公司债,并按原始认列金额衡量认列为权益之转换权.发行公司应将交易目 的金融负债之公允价值变动认列为当期损益,惟当转换价格重设时,该重设 导致之公允价值减少数应转列为股东权益. (作法二)
三、过去已将买权及卖权合并认列为交易目的金融负债,主债务工具认列为应付 公司债(含相关折溢价) ,具重设条款之转换权认列为权益者,应持续按公 允价值衡量交易目的金融负债,按摊销后成本衡量应付公司债,并按原始认 列金额衡量认列为权益之转换权.当转换价格重设时,发行公司应将重设后 必须增加发行之普通股公允价值,认列为当期损失. (作法三) Q:
一、发行附价格重设条款(约定将根屑鄣髡患鄹)之可转换公司债,於IFRS下之会计处理为何?是否得於重设权重设至下限日(或失效日) ,将转换 权以该日公允价值转列至权益项下?
二、沿问题一,由於依(97)基秘字第331号函之规定可能有问题背景中三种不同 作法,若转换至国际财务报导准则日(以下简称转换日)前重设权已重设至
2 下限(或已失效) ,则於转换日应如何处理? Ans:
一、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32 号「金融工具:表达」 (以下简称 IAS32)第15 段之规定,金融工具之发行人於原始认列时,应依合约协议之实质与 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及权益工具之定义,将该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分类 为金融负债、金融资产或权益工具.因问题所述之可转换公司债之价 格重设条款系约定将根屑鄣髡患鄹,其转换权并不符合 IAS32 第16 段分类为权益工具之条件 , 故於 IFRS 下不应拆分重设权 , 且转换权应列於负债. 约定将根屑鄣髡患鄹裰还菊,其所嵌入具重设条款转 换权若未达到转换固定金额股票之效果,则其价值变动反映发行公司 普通股之价值变动,故其经济特性及风险与主债务工具并非紧密关 联,依国际会计准则第
39 号「金融工具:认列与衡量」 (以下简称 IAS39) 第11 段之规定应与主债务工具分别认列 . 发行公司应依 IAS39 第AG
28、AG29 及13 段之规定,先决定具重设条款转换权之公允价 值,再以公司债发行金额减除转换权公允价值后之余额作为主债务工 具之原始帐面金额.此类转换公司债若尚嵌入买权或卖权,因买权或 卖权与转换权均相互关联,故应视为单一之复合嵌入式衍生工具,并 依前述规定决定该复合嵌入式衍生工具之公允价值作为原始认列金 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