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7-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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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15.2 投标文件内容及题目的编排顺序和编号按本章第 15.1 款要求的结构. 15.3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中标与否,其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15.4 投标人如有投标优惠,涉及价格的,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即投标 报价中己包含价格折扣);
涉及商务、技术内容的,应当在商务条款响应/偏离表或技术规格、参 数响应/偏离表中填写. 16.投标报价 16.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 价. 16.2 投标人应按开标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货物及服务的分项 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 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3 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允许提交备选方案外,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 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4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招标文件前附表. 16.5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6.6 投标人的价格折扣(价格变更声明)应当直接在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报价中给出. 17.备选方案 17.1 除本章第 16.3 款另有规定外,本采购项目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 17.2 本章第 16.3 款规定接受备选方案投标时: (1)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交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案的投标报价 不得高于主选方案.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何为主选方案, 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2)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标. (3)备选方案应当在开标一览表列出. 18.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8.1 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 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 文件的一部分. 18.2 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 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本项目不适用联合体) 18.3 除招标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 应当提供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否则,在评标时将其 视为无效投标. 19.投标货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19.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货物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 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9.2 投标人在货物说明一览表中应当说明货物的品牌型号、 规格参数、 制造商及原产地等, 交货时应出具原产地证明及出厂合格证明. 19.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货物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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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 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9.4 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 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招标文件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