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7-10-01
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此综合文件乃要件请即处理阁下如对要约任何方面有任何疑问,应谘询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名下全部中彩网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综合文件及随附之接纳表格交予买主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 本综合文件应与随附之接纳表格一并阅读,表格之内容为本综合文件所载要约之条款其中一部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综合文件及接纳表格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综合文件及接纳表格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综合文件「释 义」 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交银函件载於本综合文件第8至23 页,当中载有(其 中包括) 要约之条款详情.董事会函件载於本综合文件第24 至32 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综合文件第33至34页,当中载有其就要约致独立股东及购股权持有人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函件载於本综合文件第35至61页,当中载有其就要约致独立董事委员会之意见. 要约之接纳及交收手续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载於本综合文件附录一及随附之接纳表格.要约之接纳文件须不迟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星 期五) 下午四时正前(或 要约方可能根展菏卦蚬娑宥靶贾虾笫奔浼盎 日期) 由过户处(就 股份要约而言) 或公司之公司秘书(就 购股权要约而言) 收讫. 将会或有意将本综合文件及或 随附之接纳表格转交香港境外任何司法权区之人士(包 括但不限於托管人、代名人及受托人) 於采取任何行动前应参阅载於本综合文件附录一之「7.海外股东」 一段项下所载有关此方面之详情.每名欲接纳要约之海外股东均有责任就此自行全面遵守有关司法权区之法律, 包括取得可能所需之所有政府、外汇管制或其他方面之同意及遵守一切必要之手续、监管及或 法例规定,以及支付有关海外持有人就接纳要约(如 适用) 於有关司法权区之任何发行徵费、过户徵费或其他应付税项.各海外股东决定是否接纳要约时,务请谘询专业意见(如 适用) . 综合文件将於要约可供接纳期间刊载於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chinanetcomtech.com) . 51RENPIN.COM INC. (於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有关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代表51RENPIN.COM INC.作出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中彩网通控股有限公司股本中全部已发行股份(要 约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之股份除外) 并注销所有未行使购股权之综合文件中彩网通控股有限公司之财务顾问51RENPIN.COM INC.之财务顾问独立董事委员会之独立财务顾问CiC创业板特色创业板的定位,乃为相比起其他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带有较高投资风险的公司提供一个上市的市场.有意投资的人士应了解投资於该等公司的潜在风险, 并应经过审慎周详的考虑后方作出投资决定.创业板的较高风险及其他特色表示创业板较适合专业及其他资深投资者. 由於创业板上市公司新兴的性质所然,在创业板买卖的证券可能会较於主板买卖之证券承受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同时无法保证在创业板买卖的证券会有高流通量的市场. 创业板发布资料之主要方法为在联交所为创业板而设之网页刊登.上市公司毋须在宪报指定报章刊登付款公布披露资料.因此,股东及有意投资之人士应注意彼等能阅览联交所网页(www.hkexnews.hk),以便取得创业板上市发行人之最新资料. C ii C 目录页次预期时间表.iii 释义1交银函件.8 董事会函件.24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33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35 附录一―要约之其他条款及接纳手续.I-1 附录二―集团之财务资料II-1 附录三―集团之一般资料III-1 附录四―要约方之一般资料IV-1 随附文件―白色股份要约接纳表格―黄色购股权要约接纳表格Ciii C 预期时间表下文所载预期时间表仅属指示性质,可能有所变动.倘时间表出现任何变动,将於适当时候另行作出公布.除另有指明外,本综合文件提述之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 事件时间及日期寄发本综合文件及接纳表格之日期(附 注1)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星 期五) 开始接纳要约(附 注1)二零一七年六月九日(星 期五) 要约截止日期(附 注2及8)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星 期五) 於要约截止日期接纳要约之最后时间及日期(附 注3及8) 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星 期五) 下午四时正於要约截止日期公布要约结果.二零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星 期五) 下午七时正之前於要约截止日期接纳要约之最后时间或之前接获有效接纳寄发股款之最后日期(假 设要约於要约截止日期在各方面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 (附注4及5)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一日(星 期二) 要约仍可供接纳之最后时间及日期(假 设要约於要约截止日期成为或宣布成为无条件) (附注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