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7-10-13 |
第十章 电信 第10.
1 条 范围
一、本章适用于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对电信服务贸 易造成影响的措施.
二、除确保经营广播电台和电缆系统的企业继续接入和 使用公共电信服务的措施之外,本章不适用与无线电和电视 节目的广播和电缆分发相关的任何其他措施.
三、本章不得解释为:
(一)要求缔约方强制任何企业建立、建造、获得、出租、运营或提供不向公众普遍提供的电信网络或服务;
(二)要求缔约方强制要求任何仅从事无线电和电视节 目的广播和电缆分发的企业将其广播或电缆设施作为公共 电信网络提供服务.
四、本章不得解释为作出除在
第八章(服务贸易)附件 8-A(具体承诺减让表)所列之外的额外承诺. 第10.2 条 与其他章节的关系 在本章和其他章节之间存在任何不一致时,以本章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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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 第10.3 条 接入和使用
一、各缔约方应确保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能够及时 地、依照合理和非歧视的条款和条件,包括下述第二至六款 的各项规定,在本方境内或跨境接入和使用包括专用线路在 内的任何公共电信服务.
二、各缔约方应确保允许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
(一)以购买或租赁方式,将终端或其他设备接入公共 电信网络;
(二)通过自有或专用线路为个人或多个终端用户提供 服务;
(三)将自有或专用线路接入本方境内或跨境的公共电 信网络或服务,或与其他服务提供商专用或自有的线路相连 接;
(四)进行交换、信号传输、处理和转换功能;
(五)在提供任何服务时使用其选择的操作协议.
三、各缔约方应确保另一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在符合所 在领土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 以实现在本方境内或跨境的信息流动,包括公司内部的通 信、接入数据库中的信息、以及其它以机器可读形式存储于 一方境内或者世贸组织协议的缔约方境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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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尽管有第三款规定,一缔约方仍可采取必要措施, 以:
(一)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二)保护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终端用户的个人信 息,前提是上述措施不得以任何构成武断的、不公平的歧视 或是变相阻碍服务贸易的方式予以实施.
五、各缔约方应确保不对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网络和服 务强加任何条件,但基于以下必要目的除外:
(一)维护公共电信网络和服务提供者的公共服务职 责,特别是保护其能够将网络或服务提供给普通公众的能 力;
或
(二)保护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的技术整体性.
六、在满足第五款规定的前提下,接入和使用公共电信 网络或服务的条件可包括:
(一)为与该网络或服务互连而要求使用指定的接口技 术,包括接口协议;
(二)必要时为满足该网络或服务的互操作性而采取的 要求;
及
(三)接入网络的终端或其他设备的型号认证要求,以 及将此类设备接入网络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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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互联互通的义务 第10.4 条 互联互通
一、
(一)各缔约方应确保其境内的公共电信网络或服 务提供者,直接或间接地与在其境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得 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另一方公共电信网络或服务提供 者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