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7-10-16

(一) 特殊形式放射性物质;

(二) 低弥散放射性物质;

(三) 装有 0.1 千克或更多六氟化铀的包件;

(四) 装有易裂变材料的所有包件,6.4.11.2 所豁免者除外;

(五) B(U)型包件和 B(M)型包件;

(六) C 型包件;

-

133 - (b) 特殊安排;

(c) 某些装运(见5.1.5.2.2);

批准证书必须确认适用要求得到满足,设计批准证书必须赋于该设计一个识别标志. 包件设计批准证书和装运批准证书可以合并为单一的证书. 批准证书和这些证书的申请必须按照 6.4.2.3 的要求. 5.1.5.3.2 发货人必须持有每一适用的批准证书的副本.发货人也必须持有关于包件的适当封闭 和在按照各种批准证书所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装运之前须做的任何装运准备工作的指示书副本. 5.1.5.3.3 对于不需要主管当局颁发批准证书的包件设计,发货人必须应要求为有关的主管当局 进行检查提供表明包件设计符合所有适用要求的文件证据. -

135 - 第5.2 章标记和标签5.2.1 标记5.2.1.1 除本规章另有规定外,根据 3.1.2 确定的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及前加字母 UN 的相 应联合国编号,必须展示在每个包件上.如果是无包装物品,标记必须展示在物品上、在其托架上或 在其装卸、储存或发射装置上.对于 1.4 项S配装组的货物,项号和配装组号也必须在包件上标明, 但贴有 1.4S 标签者除外.标准的包件标记为: 有机酸性腐蚀性液体,未另作规定的(辛酰氯),UN

3265 5.2.1.2 5.2.1.1 要求的所有包件标记: (a) 必须明显可见而且易读;

(b) 必须能够经受日晒雨淋而不显著减少其效果;

(c) 必须展示在包件外表面的反衬底色上;

和(d) 不得与可能大大降低其效果的其他包件标记放在一起. 5.2.1.3 救助容器必须另外标明 救助 一词. 5.2.1.4 容量超过

450 升的中型散货集装箱和大型容器,必须在相对的两面作标记. 5.2.1.5 第7类的特殊标记规定 5.2.1.5.1 必须在每个包件的容器外部,醒目而耐久地标上发货人或收货人或两者的识别标志. 5.2.1.5.2 对于每个包件(例外包件除外),必须在容器外部醒目而耐久地标上前面冠以 UN 的 联合国编号和正式运输名称.就例外包件而言,只需要标上前面冠以 UN 的联合国编号. 5.2.1.5.3 总重超过

50 千克的每个包件必须在其容器外部醒目而耐久地标上其许可总重. 5.2.1.5.4 每个包件: (a) 如果符合 IP-1 型包件、IP-2 型包件或 IP-3 型包件的设计,必须在容器外部醒目且耐久 地酌情标上 IP-1 型 、 IP-2 型 或 IP-3 型;

(b) 如符合 A 型包件设计,必须在容器外部醒目而耐久地标上 A 型 标记;

(c) 如符合 IP-2 型包件、IP-3 型包件或 A 型包件设计,必须在容器外部醒目且耐久地标上 原设计国的国际车辆注册代号(VRI 代号)和制造商名称, 或原设计国主管当局规定的其 -

136 - 他容器识别标志. 5.2.1.5.5 符合主管当局所批准设计的每个包件必须在容器外部醒目而耐久地标上下述标记: (a) 主管当局为该设计所规定的识别标记;

(b) 专用于识别符合该设计的每个容器的序号;

(c) 如为 B(U)型或 B(M)型包件设计,标上 B(U)型 或 B(M)型 ;

和(d) 如为 C 型包件设计,标上 C 型 . 5.2.1.5.6 符合 B(U)型或 B(M)型或 C 型包件设计的每个包件必须在其能防火、防水的最外层贮 器的外表面用压纹、压印或其他能防火、防水的方式醒目地标上下图所示的三叶形标志: 图5.2.1 基本的三叶形标志 比例基础为半径 X 的中心圆.X 的最小允许尺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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