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7-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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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编号: CEL 031―2016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1 总则 1.

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 质检总局第

35 号令,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以燃气为能源的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60 kW 的中餐燃气炒菜灶(以下简称炒菜灶)、每个灶眼额定热负荷 不大于

80 kW 且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

600 mm 的炊用燃气大锅灶 (以下简称大锅灶)和额定热负荷不大于

80 kW 且蒸腔蒸汽压力 不大于

500 Pa(表压)的燃气蒸箱(以下简称蒸箱)的能源效率标 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所指燃气是指 GB/T 13611《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规定的燃气.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 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额定热负荷(kW);

(5)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2 (7)能效信息码;

(8)能效 领跑者 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 录的产品). 2.3 标识样式示例见附件 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热效率和热负荷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30531 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商用燃气灶具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 式见附件 2.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 ,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复制件;

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证书复制件.授权机构可对未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实 验室能力进行核验.

3 4 标识信息的标注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 者. 4.2 规格型号应当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效等级和热效率应当依据 GB

30531 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 报告确定,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当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 围,被测产品的热效率应当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标识标 注的额定热负荷是指主火额定热负荷. 4.4 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是指 GB

30531 的现行有效版 本. 4.5 生产者或进口商在备案时由标识信息系统直接生成产品能效信 息码. 4.6 列入国家能效 领跑者 目录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效 领跑者 信息.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商用燃气灶具均应当加施标识.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3 标识应当采用

80 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标识应当加施在商用燃气灶具本体明显部位,并在产品包装物 上或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说明.产品通过网络商品交易的,还应当 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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