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7-10-22

338 ・ 武汉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第53卷 国际组织与其成员国同时成为另一个政府间国际组 织正式成员的先河. 综上所述 ,足见 GAT T /W TO 对欧共体的包容 远远超出了其有关条款的规定 (如GAT T第24条;

GATS第 5条 ) ,也大大超过了其对其他区域一体化 安排的宽容.众所周知 ,多边贸易体制对区域一体化 的包容是允许它们作为合法的例外予以建立和发 展 ,即: 背离非歧视原则 ,在区域一体化安排中实行 贸易优惠原则. 然而 ,在几十年的实践中 ,欧共体可 谓是 步步为营 ,一方面充分在多边贸易体制外围 加速区域一体化的纵横发展;

另一方面在多边贸易 体制框架内逐步在成员资格、缔约资格及活动与决 策权等领域获取特权.

(二)GAT T /W TO对欧共体的审议与监督 GAT T /W TO 在确认区域一体化的合法地位 的同时 ,也明确地规定了对后者进行审议与监督的 两种程序. 第一种程序是专门针对区域贸易集团的 审议 ,第二种是以所有 W TO成员为对象的贸易政 策审查机制.这两种审议有很大的不同 ,但又互为补 充 ,对于敦促欧共体履行透明度要求和确保其遵守 GAT T /W TO规则 ,具有积极意义. 1. G ATT /W TO对欧共体的专门审议 GAT T有关区域贸易集团的法律规定 ,主要是 1947年GAT T第24条. 第24条中规定的区域贸 易集团形式包括四种: 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临时 协议 (分别见

5 ― 9款 )和不符合

5 ― 9款标准的拟议 ( proposals). 如前所述 ,欧共体是区贸集团的典型. 自20世纪

70 ― 80年代以来欧共体的一体化不断扩 展 ,向外辐射达 100多个国家 ,形成了三个层次的自 由贸易区特惠制模式. 1947年GATT在允许区域 贸易集团成为多边贸易体制例外的同时 ,也规定了 一些规范标准 ,为了引导缔约方的区域贸易集团实 践符合这些标准 , GATT又在实践中形成了工作组 审议. 其基本程序是: GAT T在收到某一区贸集团的成立通知后 ,成 立一个工作组 ,其职责是根据 GATT的有关法律规 定 (主要是 GA TT第24条),对通知的区贸集团进 行审查和评估 ,并向理事会提交审查报告.工作组的 成员资格是开放的 ,受审查的区贸集团协议缔约方 可以是工作组成员并享有与其他代表同样的地位. 工作组报告由理事会通过. 在缔约方全体采取联合 行动 ,要就该项区贸集团协议是否符合第 24条规定 作出最终决定时;

或者经审查 ,临时协议中的计划和 时间表不可能导致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 , 缔约方全体建议临时协议成员修改时 ,工作组报告 将作为依据.[ 3] ( P. 10) 1951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在巴黎签署之 后 ,即通知 GAT T进行审议. 由于该条约只涉及两 项主要产品 (而非 实质上所有贸易 ) , GAT T认为 它不符合 1947年GA TT第24条的规定. 尽管如 此,GAT T于1952年11月由缔约方全体根据第

25 条的规定对煤钢共同体作出了免责决定. 罗马条约签署后 ,鉴于该条约对 G ATT的重要 性 ,缔约方全体于 1957年10月任命了一个由所有 缔约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来审查《欧洲经济共同体 条约》和《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合法性. 此后 ,对于 1973年丹麦、爱尔兰和英国加入欧 共体 , 1981年希腊加入欧共体 , 1986年西班牙、葡萄 牙加入欧共体三次 扩大协定 , GAT T均成立相关 工作组进行了审议. 另外 ,欧共体与其海外国家和领地间建立优惠 贸易制度的联系协定 ,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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