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2017-11-20
1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 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29) 自愿公告 收购宝鸡市易飞明达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之全部股权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作出之自愿公告.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 (交易时段后) ,买方 (本公司之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 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

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 购买目标公司之全部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12,230,000元 (相等於约15,290,000 港元) . 绪言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作出之自愿公告.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 (交易时段后) ,买方 (本公司之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与卖方订立买卖协议,,

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目 标公司之全部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12,230,000元 (相等於约15,290,000港元) . 於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买卖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八月三日 订约方 买方: 青泓 (南京) 再生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卖方: 鱼先生及李先生 * 仅供识别

2 将予收购之资产 根蚵粜,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而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目标公司之全 部股权. 代价 代价为人民币12,230,000元 (相等於约15,290,000港元) ,其中约人民币7,340,000 元 (相等於约9,180,000港元) 须就收购鱼先生於目标公司之60%权益而支付予鱼 先生,及约人民币4,890,000元 (相等於约6,110,000港元) 须就收购李先生於目标 公司之40%权益而支付予李先生. 代价须按下列方式支付: (i) 代价之50%或约人民币6,120,000元 (相等於约7,650,000港元) 须於卖方送呈 付款通知及确认卖方已就批准收购事项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及彼等已成 功开立有关银行账户以收取代价之确认后五个营业日内支付;

(ii) 代价之20%或约人民币2,450,000元 (相等於约3,060,000港元) 须於卖方送呈 付款通知及确认卖方已完成买卖协议所规定之业务交接程序 (包括但不限 於交接目标公司之公章) 之确认后五个营业日内支付;

及(iii) 代价之30%或约人民币3,660,000元 (相等於约4,580,000港元) 须由买方於卖 方已完成下列先决条件后三个月内支付:(a)目标公司之100%股权已登记於 买方名下并已发出目标公司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b)所有完成程序已 完成;

及(c)目标公司金额为人民币3,630,000元之尚未收回债务结余已悉数 收回. 代价乃由买方与卖方经公平磋商后厘定并将以本公司之内部资源支付. 卖方、买方及目标公司之资料 卖方之资料 於买卖协议日期,卖方合计为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之实益拥有人.於完成后,卖方 将不再为目标公司之实益拥有人.

3 略谧鞒鲆磺泻侠聿檠笏⑺ぜ八,卖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 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目标公司之资料 目标公司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其主要业务包括新能源及再生能源发 展、投资及相关技术研究及谘询服务、节能技术研究及应用. 目标公司之项目包括(i)经营位於中国陕西省宝鸡市填埋场之填埋气发电机厂及 (ii)经营亦为位於中国陕西省宝鸡市填埋场之将填埋气转化为天然气及电力之填 埋气减排厂. 买方之资料 买方为一间於中国注册成立之公司并为本公司之一间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买方 主要从事投资控股. 进行收购事项之理由 本集团从事(i)供水及提供污水处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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