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Mckel0ve 2017-12-08
法学评论( 双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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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年第1期( 总第2

1 3期) 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 立法研究 论民法典物权编与总则编的立法协调 * 房绍坤* * 内容摘要: 在民法典编纂中, 物权编与总则编应当做好立法协调.

民法典物权编的民事主体称谓应当与 总则编的民事主体类型保持一致, 所有权立法结构应当按照民事主体类型重新设计.物权概念、 物权客体、 物权法定原则、 征收条款等, 应视情况分别规定于总则编与物权编.在未登记的动产物权返还请求权适用诉 讼时效的背景下, 物权编应当设置取得时效制度, 以保持制度衔接. 关键词: 民法典 物权编 总则编 民事主体 取得时效 立法协调 DO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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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法典是由总则编和各分编共同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其中总则编是通过提取公因式的方式将分则各 编中的共同性规则经归纳提炼而成.物权作为民法典的重要分编应当遵循总则编所确立的基本规则, 并在 此基础上形成物权规范.应当说, 《 民法总则》 的颁布为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确立了基本的立法框架, 但从 《 民法总则》 《 物权法》 以及《 民法典物权编( 草案) 》 的规定来看, 其内容还存在着不协调之处, 这需要在编纂民 法典时予以解决, 以形成体系协调的民法典规则体系.本文试就此提出具体建议, 以供立法机关参考.

一、 民法典物权编中民事主体的称谓选择 民事主体的范围如何确定, 各国或地区民法的并不一致, 主要有 二分法 三分法 之分. 二分法 即将 民事主体的类型区分为自然人、 法人, 德国、 瑞士、 日本等国采取这种方法;

三分法 即将民事主体的类型区 别为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葡萄牙、 秘鲁等国采取这种方法.可见, 二分法 与 三分法 的区别在于是 否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但实际上, 二分法 与 三分法 所界定的主体范围并无区别 其在 二分法 中, 私法上的法人也包括不同的合伙, ①在我国, 关于民事主体的类型, 《 民法通则》 采取公民 ( 自然人) 、 法人的 二分法 , 但自《 合同法》 之后, 民事主体就开始采取 三分法 , 区分为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 织.《 民法总则》 沿用了这种分类方法, 将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应当说, 《 民法总则》 对民 事主体的类型划分是合理的, 真实反映了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 有利于合理界定不同民事主的责任范 围.民法典总则编应当继续沿用这一类型划分, 并以此作为民法典各分编中参与相关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范 围的确定依据. ( 一) 《 物权法》 中物权主体称谓存在的问题 民事主体在物权法中即体现为物权主体, 如同债权主体、 知识产权主体、 继承权主体等一样, 都是民事主 体在具体民法制度中的概称, 而民事主体的具体称谓主要依三种标准确定: 具体权利名称、 法律关系中的地 位、 法律关系中的身份.我国现行民事单行法分别以上述三种标准确定相应概念以具体指代民事主体.例如, 《 合同法》 以 当事人 或 债权人、 债务人 指代之, 《 婚姻法》 以 夫妻、 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 外祖父母、

5 9 * * * ① 本文系国家 万人计划 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自选课题资助项目( 民法典的编纂与实施问题研究 ) 、 中宣部文化名 家暨 四个一批 人才工程自选课题资助项目( 中国民法典编纂问题研究 ) 的研究成果.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参见[ 德] 汉斯・布洛克斯、 [ 德] 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 《 德民法总论》 ( 第3 3版) , 张艳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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