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9-02
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 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河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水污染物的;

(二)施工工地、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闭、苫盖、 喷淋措施有效防尘, 或者密闭、 苫盖、 喷淋措施不到位, 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河南省规定标准的燃煤和城市 建成区违法进行散煤加工、销售、使用散煤的;

(四)超标环境噪声污染;

(五)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的;

(六)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投入 生产使用的;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渗井、渗坑、槽车 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填埋工业废物 (包括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 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九)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 非法生产、 销售、 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放射 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在饮用水水源地

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 行为的;

(十一) 违规开采、 无序开采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

(十二)焚烧秸秆、垃圾、树叶,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燃 放烟花爆竹,未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餐饮业 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环境的;

(十三)机动车污染;

(十四)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 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12369 电话举报;

(二) 来信来访举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信访办, 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顺河路

1 号);

(三)12369 环保微信平台举报;

(四)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举报;

(五)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举报;

(六)全省电子政务服务平台举报.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省厅直属单位或相关业务 部门查处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查处情况书面反馈到省厅环 境投诉受理中心;

(二)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转交各省辖市、 省直管县 (市) 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或省督察组现场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书 面反馈到省环境投诉受理中心;

(三)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 审查.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 果告知举报人.相关业务人员要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 不得公开或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

(四)其他方式的处理. 第五条 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金分类: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 报人

500 元奖励. 1. 锅炉、炉窑烟尘污染环境的;

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 灶、经营性小煤炉等烟尘污染环境的;

2. 工地 (含拆迁工地) 未按要求设置围挡、 物料未苫盖、 出入车辆未冲洗、施工现场道路未硬化、未湿法作业控尘、 渣土车辆未密闭运输等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3. 工业企业易产生扬尘的煤场、料场、堆场等未采取密 闭、苫盖、喷淋等有效措施防尘,或者密闭、苫盖、喷淋措 施不到位,产生扬尘污染环境的;

4. 焚烧垃圾、秸秆、树叶、一般固体废物和未安装使用 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及餐饮业油烟等其他产生烟尘污 染环境的;

5. 城市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

6. 加油(气)站、储油(气)站、油(气)罐车等未安 装或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7. 重型柴油车、非道路机械未按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破坏车载诊断系统的;

8. 露天喷漆污染环境的;

9. 城市建成区违法进行散煤加工、销售和使用散煤的;

10.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和网箱养殖污染环境的;

11. 工业生产、建筑工地、交通运输和营业性社会生产 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经检测超过排放标准的;

12. 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一般环境污染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 报人

1000 元奖励. 1. 偷排偷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2. 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使用或擅自拆除、闲置的;

3.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 及 三同时 制度,擅自建设或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

4. 自动监控设备停运、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的;

5. 不按规定收集、 贮存、 处置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的;

6. 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 十五土小 新五小 企业, 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7. 擅自关闭、 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设施、场所的;

8.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 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 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9.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流失、 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三)举报有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 举报人

2000 元奖励. 1. 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不含)以下的;

2. 私自将危险废物、 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 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3. 黑加油点(站)(没有取得合法手续) ;

4. 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 动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 报人

5000 元奖励: 1. 大气、 水污染物排放超标三倍 (含) 以上

6 倍 (不含) 以下的;

2. 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 限 产决定的;

3.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企业已采取责令停产、 查封 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4. 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 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5. 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五)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 报人

10000 元奖励. 1. 大气、 水污染物排放超标六倍 (含) 以上十倍 (不含) 以下的;

2. 环境违法行为,受到

50 万元(含)以上

100 万元(不含)以下罚款的;

3.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灌注等 方式排放、倾倒污水以及利用其它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 物的;

4.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5. 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依法受到行政 拘留的;

6.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转移、倾倒工业废物或者处置放 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3 吨以 上的;

7. 发现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有效避免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发生的.

(六)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举 报人

50000 元奖励. 1. 大气、水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

10 倍(含)以上 的;

2. 环境违法行为,受到

100 万元(含)以上罚款;

3. 违法企业(单位)负责人或有关责任人被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的;

4. 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5. 发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 有效避免重特大环境污 染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来源: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从各级政府环保专项资金 列支.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举报奖励资金的管 理,将奖金的发放情况及时报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由各级财 政部门对奖励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的发放: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后,工作人员在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二)工作人员电话通知举报人领奖时应登记举报人基 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

(三)有奖举报奖金发放可采用指定地点当场领取、发 放单位统一经银行转账或电话充值方式进行受领;

(四)举报人获得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举报人应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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