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此身滑稽 | 2018-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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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09615 2 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股份公司、金春股份 指 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金春有限、有限公司 指 滁州金春无纺布有限公司 本次挂牌 指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 金瑞集团 指 原名称为 安徽金瑞化工投资有限公司 ,2014 年10月更名为 安徽金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欣金瑞智 指 滁州欣金瑞智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金洁科技 指 滁州金洁卫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泸州金春 指 泸州金春无纺布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 《审计报告》 指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的中证天通(2015)证审字第
0201015 号《审 计报告》 报告期 指2013 年度、2014 年度及
2015 年1-7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份转让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份转让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指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中证天通 指 北京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铭评估 指 中铭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 元指人民币元
3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为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5]第151 号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金春股份的委托,指派鲍金桥、蒋宝强律师(以下 简称 本律师 )作为金春股份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 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挂 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 金春股份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的文件和作出的陈述是完整、 真实、 准确有效的, 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 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律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 实和文件于提供给本律师之日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春股份本次申请挂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金春股份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并愿意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