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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成证字〔2014〕第147-1 号www.
dachenglaw.com 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9 号侨福芳草地 D 座7层(100020) 7/F, Building D, No.9, Dongdaqiao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100020 Tel: 8610-58137799 Fax: 8610-58137788 考迈托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2 关于考迈托(佛山)挤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大成证字〔2014〕第147-1 号 考迈托(佛山)挤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根据与考迈托(佛山)挤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考迈托股份/公司 )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 ,以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的身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85 号)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令第
89 号)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 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有关规定,遵循 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已就公司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申请挂牌 )出具了《关于考 迈托 (佛山) 挤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及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关于考迈托(佛山) 挤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 ,本 所律师现就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核查的事项,出具《关于考迈托(佛山)挤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份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及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 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法律意见书》与《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不一致的 考迈托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3 部分,以《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为准. 除《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另行说明之处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 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除非文义另有所 指,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所使用的定义、名称、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所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转让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律师 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考迈托股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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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馈意见》1.1.1 股东适格性: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 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 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现有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