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2018-01-21

10 万元;

延续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的奖励

3 万元;

停止延续后又 重新获评广州市著名商标的视为延续. 第十六条 对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 奖励

20 万元,对成功注册其他类别证明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 励10 万元. 第十七条 对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第十八条 对经市工商局同意设立的商标品牌辅导站一次性 资助

10 万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获得品牌的单位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品牌荣誉的.不 正当手段包括: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行贿评审(评定)单 位或评审员等.

(二)获得品牌荣誉的单位在发放奖励之前已撤离我区区域 ―

7 ― 的.

(三)获得商标品牌的注册商标在申请奖励之前已转让给单 位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或注册商标处于变更、移转等状态的.

(四)获得品牌荣誉的单位处于行政诉讼期间的.

(五)单位因重组或合拼等原因,在申报奖励资料之前单位 名称的字号与申办品牌时的单位字号不相符的.

(六)其他影响品牌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资料 第二十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区内依法注册(登记或设立) ,依法纳税的.

(二)2016 年1月起获得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品牌的.

(三)近3年在商标管理、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 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商品进出口管理等方面无严重 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番禺区品牌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 .

(二)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 查) .

(三)申报奖励项目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

(四)上一年度的完税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

(五)其他相关材料. ―

8 ―

第四章 受理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区农业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的申请 资料的受理和审核;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农业类广东省名牌产品以 外的品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核. 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品牌奖励的受理时间为每年的

6 月1日-7 月31 日,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时间通知申请单位填报资 料;

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

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对放弃奖 励的单位做好备案记录. 在当年

8 月1日后获得品牌称号的,在下一年度申报. 第二十四条 区农业局、区市场监管局收到申请资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发现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书面 要求申请单位在

15 个工作日内补足资料,申请单位在

15 个工作 日内不能补足的,视为不符合申请条件. 当年

8 月前,区农业局将审核合格的申请资料汇总到区市场 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完成对应品牌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完成申 请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将整理好的申请资料报备区财 政局,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

第五章 奖励公示与发放 ―

9 ― 第二十六条 区财政局对申请材料审查后,区市场监管局对 无异议的申请单位、奖励项目、奖励资金在《番禺日报》公示, 公示期为

7 天.在公示期间,区农业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企业 和群众异议的,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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