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8-01-31 |
(三) 创新项目需具有产品研发及成果转化所需的检测、 试验、分析等研发工作.
第四章 使用范围与补助标准 第十条 支持内容包括: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使 用省仪器设备网入网共享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相关 的检测、试验、分析等活动. 第十一条 产品在销售、 出口过程中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检 验检测,以及生产性常规检测、批量检测、产品质量抽检、环境 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 对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 创新相关活动发生的费用,省级创新券给予"西部经济隆起带" 地区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 60%补助,其他地区 40% 补助,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
5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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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使用与兑现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登录 省仪器设备网注册,即可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通过省仪器设备 网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明确检测、试验、分析内容要求, 及时送检样本,在完成测试后结清费用,在线打印创新券.中小 微企业和创业(创客)团队在线提交发票复印件、盖章创新券、 服务结果证明、检测试验分析活动科技创新相关性证明等材料. 第十五条 创新券年度执行周期为上年度的
10 月1日至当 年的
9 月30 日.创新券每年兑现一次,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创客) 团队应于每年
10 月31 日前向所在市科技局报送创新券兑现 申请表,经市、省审核后,省科技厅申请纳入省财政次年预算予 以兑现.创业(创客)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组织 申请兑现. 第十六条 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提供服务量大、 用户 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供给方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给予其 服务总额 10%-30%的后补助.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 按10%、 20%、 30%三个档次进行补贴.同一供给方每年最高补助
200 万元.补 助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运行维修维护、升级改造、分析 测试技术及方法研究、 临时聘用人员补助及实验技术人员的学习 培训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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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和设区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 对中小微企业和创业 (创客) 团队使用创新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创新券使用中有弄虚作假、 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助及奖励资金 等违规行为,给予以下约束:
(一)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在科技计 划项目、科技奖励申报方面给予约束.
(二) 取消中小微企业和创业 (创客) 团队使用创新券资格, 或取消供给方享受后补助资格.
(三)对涉及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给予一年黄牌警告,直至 取消创新服务平台称号.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 年10月31日.原《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 (鲁科 字〔2015〕80号)和《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 山东省小微企业创新券管理使用办法>的补充通知》 (鲁科字 〔2017〕89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8 年11 月2日印发